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202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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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释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对于此条可作出如下理解:
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条解释要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其他善意的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本解释的难点是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具有隐蔽性,取证比较困难,一般可以从第三人明知房屋买卖状况、未实际支付价款或与出卖人存在特殊关系等方面准备证据。
什么是双禁双限房?在买卖的时候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双限房指的是一种政府有条件供应的中低价房。双限即限户型、限房价。双限房又称双限商品房、两限商品房或限价房。背景政府为增加中低价房供应而制定的一项新政策,即在土地出让时,写入限房价、限户型、限地价等条款。根据国家5月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双限房”被认为是对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考核目标。但具体细则尚不明晰,如供应对象、房产属性、具体选址等各地都没有统一标准。
老宋讲法拍: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执行?
老宋答: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人民法院在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时,除向房产登记部门送达预查封有关法律文书之外,还应及时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预售商品房已被法院预查封,擅自向被执行人退款承担法律责任。
在人民法院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后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开发商已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支付给开发商。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开发商擅自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由开发商自行追索。
对于开发商已退还银行的相应款项,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尚未退还银行相应款项的,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银行贷款相应款项支付给银行,并通知开发商。
俗话说,买卖那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啥商品房却成为特例?
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改革之际,很多地产公司资金不充足,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很难筹集到开发资金,于是就来一个商品房预售制度,也就是卖期房。
商品房预售制度法律基础是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此后又出台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并进行一些修改完善补充,
商品房预售制度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开发商可以通过商品房预售获得充足的开发资金,可以更快的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缺点就是把风险转嫁给了购房者,一旦烂尾楼出现,购房者就是鸡飞蛋打,不仅仅钱拿不回来,房子也没有了。
商品房预售款应该是专款专用,可是监管总是难以面面俱到,很多开发商总是有能力挪用预售款,从而出现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楼,一旦出现烂尾楼,烂尾十年八年很正常,买房子可不是买白菜,很多人首付款都是东挪西借的,何况出现烂尾楼,一旦成功办理按揭,按揭贷款一样需要偿还,这就成为了坑货了,
基于期房销售存在一些弊端,海南宣布取消期房销售,一律使用现房销售,3月7日晚间,海南省对外宣布,自3月7日起,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与此同时,全省限购政策进一步加码,本省户籍和常住居民家庭禁止购买2套(不含)以上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
这个政策是值得赞美的,没有预收款,开发商拿什么囤地待涨,可是很多地方并不愿意跟随,生怕房价下跌,影响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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